西安一討債公司受客戶拜托追討欠款,討要成功后卻私自代收了客戶的款項,且拒不出借。無法之下,客戶上海海得控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得公司)將擔任為自己討債的西安密探智勇市場調查中心(以下簡稱密探中心)告上了,懇求對方返還拜托其收取的債務人欠款18萬元。
3月27日上午,此案在西安市海淀區一審開庭,但被告方密探中心擔任人王某以忙于外地生意為由沒有到庭參與審理。
案件就在這樣的糾結下中止了缺席審理。
被告缺席讓“隨意判”
“欠了別人的錢,怎樣能不還呢?”法官的電話剛一撥通,電話另一端的王某就說出了這樣一句話。關于自己公司的缺席,王某解釋說,公司的人都在外地做生意,并對法官說:“缺席審吧,你們判完我再還。”
據王某說,其不斷欠錢不還,是由于海得公司“對不起我!”當初,密探中心為這筆業務費了不少勁兒,最后才幫海得公司討要回來20萬的承兌匯票。當他懇求海得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0%的酬勞時,對方卻懇求先審定匯票真偽,才支付酬勞,所以當時就沒把承兌匯票給海得公司。
越說越有氣的王某一改最初要主動還錢的姿態,在電話中向法官揚言:“把這錢給誰也不會給他,你們隨意判吧,你們判的也不生效,我還能上訴到中院,到時分我再想辦法,最后還不一定判我敗訴呢。”
代收債款卻遲遲未出借
關于這次協作,海得公司的代理人稱,2007年9月,該公司駐西安辦事處拜托密探中心作為公司代理人調查、清算一筆20萬元的欠款,若成功追回,海得公司將按10%向密探中心支付勞務費,雙方還特別商定密探中心無權代收財務和任何款項。但是,當密探中心代海得公司追回該筆欠款后,卻未按商定將該20萬元托付給公司。在他們不時地敦促下,密探中心才書面承諾于2008年6月15日前返還。但時至今日,這份書面承諾不斷未能如約兌現,只是2008年10月,在海得公司的一再懇求下,密探中心返還了其中的兩萬元。
海得公司以為,密探中心的上述拖延行為已嚴重違犯了雙方的商定和誠實信譽準繩,并給公司構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央求判令該中心返還18萬元,并根據對等準繩按10%比例償付該公司1.8萬元。
由于密探中心的缺席,法官在聽完海得公司的陳述后便宣布休庭。
海得公司駐西安辦事處擔任人張某庭后通知記者,當初和密探中心王某的協作,其實來源于一份報紙中的“討債”。在經過電話溝通后,他便來到西安與王某簽署了拜托合同。張某表示,當初他也沒有太多的思索“討債公司”這種主體身份本身能否合法,只是覺得只需他們能幫著要回錢就行。“往常覺得確實比較窩火,下一回不會再找這種公司了。”
拜托討債須謹慎
根據海得公司提交的證據,密探中心在部門注銷的停業項目為制冷設備安裝、維修和配件,辦理“討債”業務屬超范圍運營行為。擔任本案的主審法官稱,根據法律規則,超停業范圍簽署合同,除非違犯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遏止性規則,否則判決時會認定合同有效。至于超范圍運營的義務,需求部門處置。
而關于討債公司在討債的過程中假設運用了包括脅迫、在內的違法伎倆,能否會影響討債合同本身效能的問題,法官表示在類似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沒有調查的義務,在沒有其他證據標明合同的簽署和實行過程觸及違法,不會認定合同無效。
不過,該法官也提示企業和普通群眾,當遇到欠款問題時,應當選擇正常的法律程序予以處置。假設需求資產拜托或商務調查,應當首先了解清楚對方的注銷情況,看其能否具備“投資與資產管理”或“商務調查”等運營資質,不要盲目置信報紙上的,以防日后糾葛的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