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經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經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抵達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1經濟適用;免傷和氣,便于改善關系;作為應急伎倆,便于及時中綴時效;便于債權人搜集和保管證據。
(3)運用范圍:1不時堅持業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2債權債務關系明白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3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出借才干的;4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并相對分散;5債權人意欲搜集和保管確權書證。
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1便當易行,有利于進步討債效率;2便于全面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定相應的對策;3便于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范圍:1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2債權債務關系明白,不易產生異議或發作爭論;3債務總金額固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三、“”討債法
(1)優點:1強化債務人償債的義務認識;2不經審問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迫執行;3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償措施;
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1)適用本法應留意:1債權的轉移必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2要充分思索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3代位取償要思討取償的可行性;
五、“律師輔佐”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1敦促作用;2參謀作用;3主干作用;4代理作用;5助手作用;6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1清算帳目,分析成債緣由;2信件催討;3行政干預;4召集債務人會議;5債權轉移;6兩地律師協作調解;7簽署清欠協議書;8央求、金融部門配合清帳;9訴訟。
六、“兼并清欠”討債法
(1)實施步驟:1牽線搭橋,促成兼并;2簽署協議,保證債權;3執行協議,完成債權。
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1確保債務人完成債權;2敦促債務人及時實行債務;3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1以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富為前提;2只需當債務人到期不實行義務時,債權人才干行使留置權;3留置的財富應是債權人依合同商定而合法占有的財富;4債權人留置財富后,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實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完成留置權。
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1設定抵押權;2行使對抵押權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3完成抵押權
(2)適用時應留意:1要留意檢查抵押人能否對抵押物享有一切權或經濟管理權;2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富;3完成抵押權要契合法定條件;4實行“多退少補”準繩;5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益;6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
九、“勞務抵債”法
(1)優點:1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實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證債權的完成;2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松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3便于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1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才干;2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求的;3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于自愿;4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犯法律規則,不得損傷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十、“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留意普通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則。
(2)細致操作方法:1關于債務關系明白,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后“兵”;2留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3在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屆滿時,債權人因客觀或客觀緣由未能及時行使權益時,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綴,轉被動為主動;4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5另辟蹊蹺,完成權益央求。
十一、“訴前保全”討債法
(1)優點:1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藏匿其財富,為債權人完成權益和創造條件;2敦促債務人自覺清償債務;3輔之以訴訟伎倆,確保債權人完成權益。
(2)適用條件:1申請訴前保全的主體;2申請訴前保全的事實根據;3提供;4在法定期限內。
(3)應留意的問題:1債權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應密切留意債務人對其財富的“處分”意向;2對已超越訴訟時效的權益央求,債權人不應申請訴前保全;3根據細致情況來決議能否行使權;4申請人無力提供時,可直接。
十二、“訴中保全”討債法
(1)優點:1防止債務人藏匿、轉移或應屬執行標的物的財富;2使債權人控制討債的主動權,置債務人于“被動挨打”的境地;3與執行程序相銜接,確保債權人完成權益。
(2)適用條件:1只需觸及財富給付內容的訴訟,才干適用訴中財富保全;2實施訴中財富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緣由,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3在責令申請人提供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需向受案提供財富或人。
(3)應留意的問題:1留意申請訴中財富保全的時間;2無力提供經濟的債權人應在提出訴中保全申請的同時,向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3實施訴中保全措施后,債權人并不排斥用訴中和解、訴中調解或訴訟外調解等方式處置債權債務關系;4債權人對作出的不予財富保全的裁定不服時??梢陨暾垙妥h一次。
十三、“先予執行”討債法
(1)適用“先予執行”的細致條件:1當事人之間權益義務關系明白;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益人的生活或消費運營;3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實行義務的才干。
十四、“敦促催”討債法
(1)適用條件:1債權人向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必需是懇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4債權人向申請支付令時,應提交申請書;5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提出申請。
十五、“申請執行”討債法
(1)適用條件:1申請執行人應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權人或實體權益人;2申請執行人必需具有執行根據;3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人應向有管轄的提出申請;5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理由應是: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實行或拒絕實行義務。
(2)應留意的問題:1及時申請、避免“失權”;2“王牌”在握,逼其就范;3積極配合,確保效果。
十六、“尋查匿財”討債法
(1)債務人藏匿財富的方法:1就地藏匿;2異地藏匿;3隨身躲藏;4應用假合同轉移或藏匿財富;5應用假案,轉移財富;6應用暗庫或暗戶頭藏匿財富;7虛設債權,實為匿財。
(2)法律對策:1及時申請執行,為搜索的實施創造條件;2對由依職權移交執行,且未采取執行措施的,發現情況及時通知;3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富,債權人也不應掉以輕心;4為使搜有所得,查有所獲,債權人應積極提供搜索線索。
十七、“拍賣,變賣清償”討債法
(1)強迫拍賣應留意:1強迫拍賣的執行機構;2強迫拍賣的條件;3強迫拍賣的前提;4強迫的;5強迫拍賣的準備;6強迫拍賣的實施;7直接清償。
十八、“司法”輔佐討債法
(1)國內民事訴訟中的拜托執行:1拜托執行的前提;2拜托執行必需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提出,或者向被執行財富所在地的基層提出;3拜托執行的依據;4拜托執行 只能由中止;5契合拜托執行條件;6拜托執行的細致程序;7受拜托應當嚴厲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則和拜托的懇求執行.......
(2)涉外案件中的拜托執行:1債權中止“域外討債”,也即申請招認和執行我過的裁判時,應遵照我國相關的程序;2債權人申請招認和執行我國涉外仲裁判決時應當遵照我國相關的程序和規則。
十九、“人性”討債法
(1)準確地說,是討債人應用人際交往中的心理交流,經過與債務人樹立某種信任、友誼和支持,培育一種融洽的氣氛,從而抵達討債目的的討債方式。
二十“人情”討債法
(1)細致的幾種方法:1走夫人(或丈夫)道路;2走道路;3走好友道路;4走親屬道路;5走客戶道路;6走下屬道路。
二十一、“權益”討債法
(1)債權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權益對債務人實施強迫或變相強迫,通常是完成債權
的有效方式。
二十二、“拿短”討債法
(1)即應用對手的弱點或中止要挾,或釜底抽薪,迫使對方就范,輔佐債權人討回欠薪的方法。
二十三、“群眾”討債法
(1)就是應用群眾的“人口優勢”,對對手構成某種氣勢和影響,使債務人懼怕影響太大而不得不還款的方法。
二十四、”糾纏”討債法
(1)討債人采用軟磨硬泡的“戰略”,對債務人實施“糾纏”,以討還債權的辦法,可稱為糾纏討債法。
二十五、“自殘”討債法
(1)討債人以、自殘或者其他傷害自己身體的方式,“央求”債務人實行債務。
二十六、“毀譽”討債法
(1)債務人拒不實行債務時,債權人(或討債人)以損傷對方名譽的方式變相強迫債務人。
二十七、“曝光”討債法
(1)是指對那些情節嚴重,結果極壞的逃債行為經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揭露和批判,以抵達討債目的的方法。
二十八、“狡賴”討債法
(1)討債人應冷靜分析雙方問題以后,找出于自己有利的東西中止狡賴,使自己處于有利位置。